一些寫書收集的資料
唐朝創制的多種法律形式,標志著我國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統化和周密性。統治者通過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種法律形式,把各個方面的社會關系都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以內。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哪四種?
1人回答
易書科技
2019-02-01
致力于圖書出版、影視IP
關注謝謝你的關注
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種,構成了唐代前期立法的整體,它們處理著國家社會生活中各個方面的問題。
(一)律
據《唐六典》的解釋:“律以正刑定罪”,主要是刑事鎮壓的法律條文,其中也包括民法、婚姻法及訴訟法的規范,涉及的領域和所調整的內容極為廣泛,幾乎囊括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。律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典,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確定性。
(二)令
據《唐六典》的解釋:“令以設范立制”,是國家的組織制度方面的有關規定,涉及范圍比較廣泛。一般偏重于某個領域中的有關事務,如戶令、獄官令等。
(三)格
據《唐六典》的解釋:“格以禁違止邪”,是皇帝臨時頒布的各種單行敕令、指示的匯編,主要是皇帝針對某一事項制定的,內容具體、龐雜,效力最高,是法律法令的重要來源。4、式--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
、唐律十二篇的內容
1、第一篇名例:57條,是關于刑罰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,為《唐律疏議》的總綱,相當于現代刑法的總則。
五刑--即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
十惡--謀反、謀叛、謀大逆、惡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義、內亂。
八議、請、減、贖、官當、免--各級官僚的法律特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