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01:王炸證據?。?更)
說的簡單點,夫妻打離婚官司,妻子想要抓住丈夫出軌的證據,在公眾場合拍下兩人親密的照片或錄像,這種影音資料可以當作證據使用,甚至是在家里安裝的攝像頭拍到丈夫偷情畫面,也可以使用,沒有任何一條法規說過在自己家裝攝像頭是違法的。
但妻子直接帶人沖到丈夫情人家,踹開門去拍丈夫和情人翻云覆雨的照片,這種證據一般會被法庭排除,這是收集證據的場合不對!
而且,如果收集證據是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|聽器和針孔攝像頭等裝備,也不會被法庭采用,這是手段不對。
聞櫻買的錄音筆是在電腦城出售的,還開了發票,可不是非法的竊|聽器。
她也沒有采用脅迫、威脅和暴力手段逼韓琴說出那些話。
聞櫻提供的錄音是不是合法證據,不是熊律師說了算,需要法官判斷。
主審席上,年輕的法官當庭問聞櫻為什么會想到錄音,鄭致和要回答,法官示意由聞櫻本人回答。
“這是我第一次和大人談判,也是我第一次出版小說,我不知道自己提出的條件《愛格》會不會同意,我更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做好這件事,當時想到錄音,并不是為了今天當作證據,我是想要留著錄音自己事后復盤,努力提高自己的談判技巧,我只是一個資質中等的普通人,沒有過耳不忘的能力?!?br/>
——不,這純粹是職業習慣。
律師是習慣了錄音的。
錄音可以更好記下委托人的需求,確保沒有遺漏。
不過律師在錄音前會事先告訴委托人,不會偷偷錄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