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百六十八章 欲加之罪,其無詞乎?
蘇轍這才反應(yīng)過來,道:“原來張庭長早就考慮到這一點。”
張斐雙手一攤,“我也沒有辦法,我找不到相關(guān)律例。”
這個“不應(yīng)得為罪”,顧名思義,就是為雜律兜底,這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太多,律例不可能寫得面面俱到。
那么官府怎么去依律管制,如果找不到適合的律例,就可以引用這條律法,來做出判決。
如果沒有律例,且情節(jié)非常嚴重,可引用此律,判處死刑。
當(dāng)然,就唐宋而言,如果判死刑,是要經(jīng)過很嚴格的審查,且必須是要通過皇帝的。
官員一般也不喜歡判死刑,因為要是錯判,皇帝是肯定知道的。
就張斐的認知而言,他當(dāng)然認為,這類口袋罪名還是盡量少一點為妙,正如魏征所言:法無定科,任情以輕重;欲加之罪,其無詞乎?
一旦官員引用這條罪名,官司都沒法打。
但張斐也有考慮到,這不是一個法制時代,律法也不完善,如果不給于官府這種權(quán)力,可能會遇到更多的問題,那富人可以隨便欺壓窮人。
這也是為什么司馬光他們一直強調(diào),要重視官員的品德問題,一個好官引用律例,多半是為揚善懲惡,這里面是有著時代的局限性。
張斐就不打算動這條律例。
故此,張斐只能將這種治安罪,劃到另一條罪名上,因為這個“不應(yīng)得為罪”是在找不到對應(yīng)律例的情況,可以引用。
疏議就解釋的非常清楚,雜犯輕罪,觸類弘多,金科玉條,包羅難盡。
但如果你有相關(guān)律例,那就無法引用這條罪名。
當(dāng)法律條文越發(fā)細致,可進一步去縮小這口袋罪。
蘇轍道:“但不知張庭長打算如何彌補這漏洞?”
張斐道:“這事我一個人做不到,我建議是由皇庭、檢察院、警署共同擬定相關(guān)罪名,以及具體懲罰。如果蘇小先生愿意的話,可以由蘇小先生來主持。”